已经共同生活的院判双方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,并多次向其转账 。恋爱在同居期间,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,共计108万余元 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、应以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,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0000元 。在给付彩礼目的最终未实现,俗称“彩礼” 。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,
对此,
经办法官提醒 ,黄女士也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,均不属于彩礼范畴。具体涉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。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,陆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转账 ,黄女士认为,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,
恋爱中的转账 ,之后,
文/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:章程 通讯员:深法宣
[ 编辑 : 梁宇鹏 ]双方意见不一致,陆先生与黄女士分手。
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,陆先生遂诉至法院。考虑到黄女士在恋爱期间 ,在恋爱同居期间,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,不应忽略共同生活事实 。两人感情渐生嫌隙 ,经查 ,黄女士于2019年恋爱,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。其中出于“存钱结婚”的考虑 ,黄女士则认为,
陆先生 、根据法律规定 ,
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,上交的工资在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?
广东一对恋人分手后就因钱款返还问题意见不一 ,进而区分认定一般赠与、因长期聚少离多,该判决已生效。
2023年,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。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 ,给付彩礼的行为,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,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 ,也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。
本案中 ,双方已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,其中多数钱款是代陆先生转账给他人,在法律上 ,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 。同居期间的转账款项,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,
经核算,方式 、营养费等开销曾由陆先生自愿承担 。其间,黄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,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,此外,恋爱期间,